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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工资、薪金收入
2020-11-17 959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该文第(十四)条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单位,单位对职务发明成果的知识产权是原始所得,通过改革试点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因此获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是因在单位工作而取得的。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二十)条规定,“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这一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合同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归科研人员,科研人员依合同约定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二是横向委托项目没有约定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应当归单位,再由单位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研人员因此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三是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归单位所有。单位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赋予科研人员,是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是其一项报酬。无论哪一种情形,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都是科研人员的一项报酬。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2月23日印发的《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将“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即“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将这一改革举措推广至8个改革试验区域。这一规定的“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更说明了这一奖励在性质上,属于科研人员的一项报酬。只是这项报酬不是现金,也不是实物,而是科技成果所有权,或国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从上述三个文件规定看,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包括该成果的所有权和部分所有权,或共有权,都是一项财产性收入,是科研人员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即在工作单位从事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因而是一种劳动报酬,在性质上属于工资、薪金。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的人员,都是非独立劳动者。

关键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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